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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課規定

日間部碩士 金融管理系

修課規定

  • 正修科技大學金融管理系碩士班修課規定

  •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二至四年,自108學年度入學之畢業最低總學分數為36學分;一般生必修學分18學分(含論文6學分),選修學分至少18學分。
  • 一般生排課時間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日間為原則,必要時得利用週一至週五夜間上課。
  • 第一學年每一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少於六學分,上限為15學分;每一修習科目之及格成績為70分(含)以上。
  • 選修科目開班人數至少五人。
  • 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系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該教師專長與論文主題有關者擔任;如聘請本校或校外人士擔任指導教授,該指導教授除應有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外,必須同時在本系聘請一名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教師共同指導之。
  • 論文研究主題應以金融管理相關議題為主,以符合本系發展目標與人才培育方向。
  • 研究生除本系規劃課程外,若有需要,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同意,可至外系碩士班選修與論文有關之科目,但以6學分為限且必須符合系上規劃之領域要求。
  • 研究生應於修業期間至少修習2門全英文教學之專業課程。
  • 每位研究生畢業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在有審核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或學術研討會至少發表論文一篇(須口頭發表),所發表之文章必須在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姓名上加註本校校名與研究所名稱。
  • 參與指導教授之產學合作並檢附成果報告
  • 通過「金融管理系專業證照認定表」證照點數80點。
  • 大學部非相關科系學生須補修「會計學」、「投資學」、「財務管理」、「經濟學」,任二科,不分學期別。
  • 本系復學研究生,應遵照復學之學年度規定修課。
  •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規及本規定辦理。
  • 上述修課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即生效,修正時亦同。

日間部四技 金融管理系

修課規定

  • 最低畢業學分128學分 (含通識基礎必修26學分,通識博雅選修8學分,專業必修63學分,專業選修31學分)(含跨院選修9學分)

  • 一、二年級每學期最高修限學分數28學分,最低16學分。三、四年級每學期最高修限學分數25學分,最低9學分。

  • 「院級選修」課程擇一修讀,該學分認定為跨系選修學分。

  • 四年級上學期「暑期校外實習」須於三年級暑假期間實習,總時數不可低於320小時。

  • 學生在學期間必須通過全民英檢初級(或同等英文能力檢定),未通過者依據正修科技大學英文檢定課程實施要點修讀「英文能力檢定」課程。

進修部四技 金融管理系

修課規定

  • 畢業總學分至少128學分:必修80學分【含通識基礎必修22學分,專業必修58學分】

  • 選修48學分【含通識博雅選修8學分,專業選修40學分】跨院選修最多9學分

  • 每學期最高修限學分數20學分,最低9學分。

  • 四年級上學期「校外實習」以校外實習為限,且總時數不可低於3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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