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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訊息
碩士班修課規定
- 資料來源:金融管理系所
- 日期:2015/10/16
正修科技大學金融管理系碩士班修課規定
-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二至四年,畢業最低總學分數為42學分;一般生必修學分18學分(含論文6學分),選修學分至少24學分。
- 一般生排課時間以星期一至星期五日間為原則,必要時得利用週一至週五夜間上課。
- 第一學年每一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少於六學分,上限為15學分;每一修習科目之及格成績為70分(含)以上。
- 選修科目開班人數至少五人。
- 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系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該教師專長與論文主題有關者擔任;如聘請本校或校外人士擔任指導教授,該指導教授除應有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外,必須同時在本系聘請一名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教師共同指導之。
- 論文研究主題應以金融管理相關議題為主,以符合本系發展目標與人才培育方向。
- 研究生除本系規劃課程外,若有需要,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同意,可至外系碩士班選修與論文有關之科目,但以6學分為限且必須符合系上規劃之領域要求。
- 研究生應於修業期間至少修習2門全英文教學之專業課程。
- 每位研究生畢業前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在有審核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或學術研討會至少發表論文一篇(須口頭發表),所發表之文章必須在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姓名上加註本校校名與研究所名稱。
- 參與指導教授之產學合作並檢附成果報告
- 通過「金融管理系專業證照認定表」證照點數80點。填具「正修科技大學金融管理系專業證照檢定成績審查表」,及檢附證照影本,送請本系審核通過者。
- 本系復學研究生,應遵照復學之學年度規定修課。
-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規及本規定辦理。
- 上述修課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即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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